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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標點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初、制意者,略有十義:一、業
道重故。謂若是邪十惡業攝,負此重愆,不堪
入道,故須制也。二、繫縛深故。謂生死獄中,愛
爲枷鎖。《智論》云:「婬欲
故,爲大罪」也。三、生死本故。由貪染婬,蕩生死
輪迴,欲海愛河,漂溺無岸。四、壞功德故。《僧祇
律》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
之。」染心看者,越毘尼。小乘尙爾,況菩薩等。《地
持》云:菩薩怖生死,過等聲聞百千萬倍。五、壞
世間故。《正法念處經》云:「世間男得苦,皆由於
女婦。非少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壞世間,
令善悉滅盡。天中大繫縛,莫過於女色。女人
縛諸天,將至三惡道。」六、亂靜心故。謂欲火喧
心,令失禪失念。欲海波浪,破定水故。七、入魔
網故。斤舐刀刃之
是魔意願。經云:此五欲者,是衆魔境界。八、失
神通故。如仙人見女生染,失通墮落。又如獨
角仙人,騰空巖岫,後爲婬女騎頸,將至人間。
九、障涅槃,故律中:婬欲爲初戒,比丘犯此,今
世不得涅槃。十、障菩提,故經云:五欲者,是障
道法,能障生天,況無上道。如是等無量過失,
故須制也。
第二、釋名者,染情逸蕩,耽滯專固,
故謂之婬。約俗書,此字有二:水邊淫者,是爲
過咎也;女邊淫者,是爲邪私也。故滯雨多者,
名淫雨;滯書多者,名淫書。故皇甫士安讀書
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今情滯
色欲,名婬欲,亦名婬色,亦名爲婬荒。故《書》云:
「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約內典,名不淨行,謂愛
染汚心,名爲不淨行。非法境汚淨戒品,故云
行,行卽業也。亦名非梵行戒者,聖對斯過,立
制遮防,故云戒也,從所制爲名矣。又此經中,
莫問在家、出家菩薩,俱絕婬欲,是故文中不
簡邪正,一切皆斷。問:若爾,何故在家菩薩有
妻子耶?答:在家有二類:若約初心人,則未受
戒前先有妻子;若約得位已去,爲化衆生現
有妻子,是方便力。故《華嚴》中十行菩薩持淨
戒時,有無量魔女惱亂菩薩,不生一念欲心
淨如佛,除其方便敎化衆生,寧捨身命不加
惡於人。如是准之,故知幷是方便實無欲想。
又如《瑜伽戒本》許在家菩薩爲化衆生方便
從欲者,謂心淨如佛而行方便,猶尙不開出
家菩薩,何況心淨不能同佛?
三、次第者,若
依《十善戒經》,婬但防邪,殺、盜不爾,故居後。此
順彼位,而總斷爲異。又釋:身業犯中,殺望前
境,違惱最極,是故在初。盜違其次,婬違最劣,
或順貪心,故在第三。問:若爾,何故聲聞戒中,此
戒最初?答:婬欲爲生死本,聲聞正爲厭捨生
死,速趣涅槃,故先制此。菩薩不爾,故在第三。
又釋:彼戒是待犯方制之戒,婬最初犯,制匪
後立。此戒旣不待犯方制,故依古戒,順十善
業,不同彼也。
四、具緣成犯者,通緣如前應
知。別緣准論亦有七:一、是有情類,以木等無
犯重故,死屍未壞等是情類攝故。問:此中何
故不同前二戒,有簡異自身立他緣耶?答:以自
盜不成盜,自婬卽成婬。如律中弱脊自婬成
重等,是故不同也。二、是正境,謂女三、男二等,
以餘處不犯重故。三、起彼想,謂以迷生爲木,
及迷道爲非道,皆不犯重故。四、有婬心,以睡
眠等不犯故。五、有三毒,以在家菩薩正慧御
心方便化生,開不犯故。若約出家不開,則無
此緣。六、造趣,以不動身儀不成重故。七、與境
合,謂入如毛頭等。若爲怨逼,開與境合,禁其
受樂。
五、闕緣義者,闕通可知。別中若闕初
緣有二罪,闕第二有六罪,同前。謂異道想若
決不決俱重,若非道同差畢竟不決,約心重
方便,後若知非道得輕方便。又若二道互差
於彼起疑,
決中方便,若決輕方便。次闕第三緣,亦想、疑
二別。想有四句:一、本迷,謂無心犯重,元趣非
道錯侵正道,後不知錯應結方便。二、後知入
道結重方便,不同小乘,以《對法》五緣中有起
彼想故也。又以大乘業思在意多約心結,故
不同也。三、本心趣重,臨至正道忽轉想迷謂
爲非道,犯已知道暢遂本心,雖闕中心理亦
應重,以心多境全故,小乘應據此義而說。四、
畢竟不知,闕中後二心得重方便。二、疑中二
句:一、疑道爲非道,後心知道亦應結重。二、後
畢竟不知,應得重方便。餘異道想、疑等俱重,
以皆是犯境故。次闕第四緣者,有三句:一、怨
持菩薩陰置女根中,由嚙指等禁心不受樂
卽總不犯,反此成犯。二、菩薩睡眠爲他所婬,
畢竟不覺理亦無犯。三、覺已不受樂無犯,受
樂已成犯。次闕第五緣者,有二句:一、約位,在
家菩薩闕此無犯,出家成犯。二、約三時心中,
二心明慧、一心闇惑應重方便,二惑一慧理
應成重。次闕第六緣者,有二句:一、若不動身
無犯,以是身業犯故。二、若但起身卽得方
便罪,以未至身故非重。次闕第七緣,有二
句:一、縱動身儀至境未對便止得方便,二、至
境將處毛分未侵便止得重方便。
第六、輕重
者,略就六位顯之: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四、約數,五、約造趣,六、約損,七、種類。初、犯境有
十:一、死屍未壞,二、與鬼交通,三、畜生,四、人,
五、諸親,六、女妹等,七、在家二衆持五、八戒等,
八、出家二衆具大戒等,九、父母,十、聖人,如犯
羅漢尼等。皆前輕後重,可知。二、約心者,亦有
十種:一、有增上貪心,謂貪心猛盛,於父母等
前無羞恥等。二、中品貪,雖具羞恥,而戀著極
深。三、下品貪,謂具羞恥,戀著非深。重輕可知。
四、約嗔心,謂嗔彼人,故作婬事。五、約癡,以謂
如說欲不障道,而故作之。六、具貪嗔,謂嗔爲
方便,貪心究竟。七、具貪癡,謂以癡爲方便,貪
心究竟。八、嗔癡方便,貪心究竟。上五位皆前
輕後重,可知。九、無記方便,癡貪究竟。十、善心
方便,慈貪究竟。亦前重後輕可知。三、合辨者,
有十種:一、重心對前重境。二、中心對前重境。
三、輕心對重境。四、重心對中境。五、中心對中
境。六、輕心對中境。七、重心輕境。八、中心輕境。
九、輕心輕境。十、善心中下境。並有輕重,准事
可知。四、約數者,有五種:一、暫犯生怖,卽悔永
斷。二、數犯自後懺之斷。三、數
斷。四、犯已相續,終身不改。五、見犯爲益,無持
戒心,無懺悔意,執犯爲是,以畢竟終身。皆前
輕後重可知。五、約造趣者,有三種:一、極私竊。
二、少避人。三、公然行。皆前輕後重。六、約損者,
有五種:一、如欲火燒天祠等。二、壞自他梵行
等。三、惡事顯彰,多人生謗。四、惡名流布,壞他
信心。五、不壞他信。前重後輕可知。七、約種類
者,謂摩觸、漏失、麁語、媒嫁等類,皆不應犯耳。
《涅槃經》第三十一云:「若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不與女人和合,見女人時生嘲調言語戲笑。
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
戒雜穢,不得名爲淨戒具足。」
第七、得果者,
依《十地論》及《對法》等,亦有三種:一、異熟果,墮
三惡趣中受劇苦等。二、等流果,謂於人中受
二妻相競及婦不貞良。三、增上果,謂人中所
感外物多有怨競。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
「若復有人樂爲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他身,一
切衆生見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
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喪失財
物,所有妻子心不戀慕,壽命短促,是名邪婬
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身,飢
渴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
人身,惡色惡力,人不憙見,不能守護妻妾男
女,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一切外物不得自在。」
又《大菩薩藏經》第十云:「舍利子!我說一切習
近欲時,無有小惡而不造者。彼若報熟,無有
小苦而不攝受。是故我說一切三千世界中
衆生大怨,無過妻妾女色諸欲。」又云:「若有衆
生味著男女妻妾諸女色欲,當知卽是味著
利刀之刃,卽是味著大熱鐵丸,卽是味著坐
熱鐵床,卽味著熱鐵梯橙。」又云:「當知婦人滅
聖慧眼」,乃至廣說。又《正法念經》云:「妙色毒花,
如觸猛火炎。欲樂亦如是,後受大苦惱。如
火益衆薪,其火不可滅。自他俱能燒,欲樂亦
如是。飛蛾投火,不見燒害苦。欲樂亦如是,
癡人不覺知。」又云:「如是女欲網,繫縛甚堅
牢。能令諸衆生,輪轉於有獄。身縛尙可解,心
縛不可脫。心旣欲爲縛,常受諸苦惱。」又《眞僞
沙門經》云:「比丘有二事墮鑊湯中:一者常念
愛欲心,二者喜愛結知友。」聖言:如此意念,尙
墮鑊湯,況身語過患甚重。《智論》十
有十罪,如彼應知。又律云:寧以男根置毒蛇
口中,終不近女人。以毒蛇唯損一生,女害多
生故;
第
八、通塞者,先通中,謂得位菩薩有在家者,爲
化衆生,有開不犯。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薩
處在居家,見有
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
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
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
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
多功德。出家菩薩爲護聲聞聖所敎戒,令不
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又《淸淨毘尼經》云:
「問曰:頗有犯戒成尸波羅密不?
言:有。」謂菩薩敎化衆生,不自觀戒。二、塞者,如
《涅槃》三十一云:「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
彼女人身合嘲調談笑,於壁障外遙聞女人
瓔珞鐶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是菩薩成就
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
爲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女
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然見男子隨逐
女時,或見女人隨逐男時便生貪著。如是菩
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
不得名爲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復不與女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見男女
相隨,然爲生天受五欲樂。如是菩薩成就欲
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爲
淨戒具足。善男子!若有菩薩淸淨持戒,而不
爲戒、不爲尸波羅密、不爲果報、不爲利益、不
爲菩提、不爲涅槃、不爲聲聞辟支佛,唯爲最
上第一義故護持淨戒。善男子!是名菩薩淨戒
具足。」釋相可知。
第九、對治行者,約三聚辨。
先就攝律儀,有二:先約境,謂此實是屎尿不
淨等不淨觀,此中具說。又《智論》五種不淨等
具錄。二、約心,謂此欲念皆從邪思惟起,若止
此思,欲不生故。如說頌曰:「欲欲知汝本,但
從思想生,我今不思,汝
境並是自心虛誑顯現,如《攝論》云:「於一端嚴
婬女身,出家耽欲及飢狗,臭屍昌艶美飮食,
三種分別悉不同。」故知貪取唯取自心,如狗
嚙枯骨,自食津液等。又知能取所取皆此虛
妄,空無所有,故無不離。二、約攝善法,菩薩正
應修習正智正觀諸波羅密無邊善根,安有
習行如此非穢?三、約饒益有情,菩薩理宜以
世出世無量善法利益衆生,衆生若起如此
煩惱,正應救彼,何容自以非穢及之?是故經
云:「寧捨身命,不加惡於人。若加惡於人,無有
是處」故也。《正法念經》云:「乃至畫婦女,眼尙不
欲觀,破欲堅明慧,故名得解脫。」
第十、釋文
者,三義同前。
總制,二、顯示過相。初中先標過,謂自作敎他
等。二、「不得故婬」者,總制也。謂婬穢染欲非梵
行所宜,故云「一切女人不得婬」。然以「故」簡誤,
故云「不得故」也。准於此文及《集論》等,故知有
境想。二、示過相中,先釋顯前自他作位有四
作,謂因、緣、法、業,亦同前四釋。一、約能釋,謂因
者內起染心邪思惟等,緣者外畜脂粉等莊
身令染,法者作姿態等,又說艶言詞等,又施
設婬事方法,業者以婬爲家業。二、約所釋中,
因者正道處,緣者摩觸等,法者詩對法等,業
者令他動作以成業等。三、約通釋中,因者內
起貪心,緣者外境現前,法者造趣方便,業者
正犯結業。四、約自他作釋中,因者自作也,緣
者助他成,法者說法敎他,業者自他業成。此
等釋上自作敎人竟。次釋前「一切女」,謂越人
至畜,故云「乃至畜生」。通下論有十種:一、畜,二、
天,三、鬼,四、神,五、人,六、六親,七、姊妹,八、己女,
九、母,十、非道。謂下部及口俱是所犯也。第二、
「而菩薩」下制修善行中有二:先起心,後成益。
前中,敬同上位起孝順心,愍其下位起慈悲
心,此心綺互,文寄在後此中具有二成益
者,救令離苦、度令入法也。「淨法與人」者,授與
淨戒令修梵行,此是菩薩所應行。第三、「而反」
下違制結犯,於中有四重:一、不作前益已乖
正行,二、況更起惡法加人,三、況貪欲熾盛不
擇禽獸,四、況於母等。此等四雖輕重不同,俱
違正行,同結重愆,故云「波羅夷」也。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初、制意者,亦十義同前:
一、業道重故,謂十不善業,惡趣因果,負此重
業,豈堪入道?二、非所應故,謂誑惑於人,尙非
世間好人所作,況入道之人,以誠實爲最。三、
閉善路故,《智論》十
然後誑人,以實爲虛,以虛爲實,虛實顛倒,不
受善法,譬如覆瓶,水不得入。妄語之人,心無
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觀知此罪,是故不
作。」四、實語益故,彼論云:「復次,觀知實語,其利
甚廣,實語之利,自從己出,甚爲易得,是爲一
切出家人力。如是功德,居家、出家人,共有此
利,善人之相。」五、易解脫故,彼論云:「復次,實語
之人,其心端直,易得免苦,譬稠林曳木,直者易
出」也。六、法不入心故,彼論云:「復次,佛子羅雲,
其年幼稚,未知愼口,人來問之:世尊在不?詭
言:不在。若不在時,人問羅雲:世尊在不?詭
言:佛在。有人語佛。佛語羅雲:澡盤取水,與吾
洗足。洗足已,語羅雲:覆此澡盤。如勅卽覆。佛
言:以水注。注已住。問言:水入中不?答言:不
入。佛吿羅雲:無慚愧人,妄語覆心。道法不入,
亦復如是。」七、壞法行故。彼論云:呵多比丘,雖
行法施,以妄語故,死入地獄。八、幽靈棄故。經
云:妄語之人,諸天鬼神,皆悉見之,捨不護故。
九、開過門故。謂殺盜等過,皆有妄語而助成
故。十、具遮性故。是故寧捨身命,終不起犯。《菩
提資糧論》偈云:「雖由實語死,退失轉輪王,及
以諸天王,唯應作實語。」解云:以性重故,爲己
損益,殞命不開。
第二、釋名者,言非稱實爲
妄,令他領解爲語。戒防此失,此從所治爲名。
《智論》十
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解云:此中亦攝
惡口、兩舌、綺語等三,從首爲名,以過患相起
故。《智論》云:「四種口業中,妄語最重故。復次但
說妄語,已攝三事。復次諸法中,實爲最大。若
實語,四種正語皆已攝得。」
第三、次第者,先
身業、次語業爲次第。問:何故身三別制、語
四同遮?答:彼無相攝,此可通收故。又釋下文,
說、毀及謗攝餘三故。
第四、具緣成犯者,別
緣亦七:一、對衆生。二、起彼想。三、起誑心。四、覆
實事。五、具三毒。六、言明了。七、令他解。
第五、
闕緣者,闕初緣有三義:一、中邊及異趣相差,
若領解俱重;若彼不領,不知重方便,若知輕
方便。二、非情差,知與不知亦輕重二方便。三、
若帶疑雙闕,亦有三罪,輕重准之。次闕第二
緣亦三罪,謂起中邊異趣想領解重,不知其
不領重方便,知則輕方便;本迷、轉想同前戒
准之。次闕第三緣,或總不犯,以無誑心故;或
犯輕,以不審故、誤他故。次闕第四緣有二義:
一、於有,謂無誑言有,於事雖無覆,以覆想爲
重。二、本迷轉想及疑皆犯,方便可知。次闕第
五緣有二,謂或無犯,以善心故;或生福,以利
益故,如《瑜伽》入開緣故。次闕第六緣,得重方
便,以雖疾疾語,然他領意故。又如瘂人指揮
誑人,令他領解同於言了,俱是重也。次闕第
七緣有三,知他不領輕方便,亦不知重方便,
令他疑亦重方便。
第六、輕重者,此過難護,
人皆易犯。於中有二:先通、後別。通論有五:一、
大妄語,二、小妄語,三、起妄語想。皆前重後輕。
四、闕緣無犯。五、方便得福。二、別辨,亦五:一、約
境,二、約事,三、約所爲,四、約心,五、約言。初中
有三:一、誑恩境尊人等,二、多人大衆等,三、於
他極惱等。理應更重。二、約事者,亦三:一、約出
世法,言得聖等。《多論》云:自言是佛,不成重,以
他不信故。二、約淨法,言得禪等。三、約世事不
見,言見等。皆前重後輕。三、約所爲,有四:一、由
妄語得聖名利,及見爲功德,常行不息。二、得
世名利,廣多無量。三、率爾誑他,於己無益。四、
謂三性心,單雙一合,輕重准前。就惡心中,亦
三單、三雙、一合,輕重准之。五、約言者,《十誦》云,
或云: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問云:昨日云何?
答言:亦不入,犯蘭。皆謂言近相故。或云:我
是學人。前人急問:云何名學人?便答言:我是
多聞利根禪誦慧者,犯蘭。若言無漏學者,重。
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蘭。說
聖無學,重。解云:依此宗,准輕重可知。又釋:依
《十住論》第八卷〈調伏心品〉,以五種分別妄語輕
重。彼論云:「以衆生分別故、事分別故、時分別
故、五衆分別故、住處分別故,則有輕重。雖輕
妄語,習久則重,重能失菩提心。一、衆生分別
者,斷善根邪見者及餘深煩惱者,是則爲重。
二、事分別者,若說過人法及破僧是。三、時分
別者,出家人妄語則重。四、五衆分別者,如波
羅夷、僧伽婆尸沙罪則重。五、住處分別者,僧
中妄語,若證則重。」解云:此亦文顯可知。餘戒
亦准此五種應知。
第七、得果者,遮罪報如
下文。顯其性罪,得三種果。《十地經》云:「妄語之
罪,亦令衆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
得二種果報:一、多被誹謗,二、恒多人所誑。」《對
法論》中更加增上果,謂種不結實。又《智論》十
神遠之,非人得便;三、雖有實語,人不信受;四、
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
周聞天下;六、人所不敬,雖有敎勅,人不承用;
七、常多憂愁;八、種誹謗業因緣;九、身壞命終,
當墮地獄;十、若生爲人,常被誹謗。」
第八、通
局者,先局後通。局者,謂爲自起念便犯。《文殊
問經》:但起一念妄語想,犯波羅夷。二、通者,爲
他或有不犯。如《瑜伽戒》云:「又如菩薩爲多有
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
割眼等難。雖諸菩薩爲自命難,亦不正知說
於妄語,然爲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說
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
利,自無染心。唯爲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
而異說語。是語說時,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德。」
第九、對治行者,理實此中通離四
過,但妄語爲初,故偏擧耳。《十地經》中二地菩
薩具離四失,故彼經云:「離於妄語,常作實語、
諦語、時語。是菩薩乃至夢中不起覆見、忍見,
無心欲作誑他語,何況故妄語?」又「離於兩舌,
無破壞心、不恐怖心、不惱亂心。此聞不向彼
說此壞故;彼聞不向此說彼壞故。不破同意
者,己破者不令增長。不憙離別心,不樂離別
心,不樂說離別語,不作離別語,若實若不實。」
又「離於惡口,所有語言侵惱語、麁
他語、令他瞋恨語、現前語、不現前語、不斷
語、鄙惡語、不喜聞語、不悅語、嗔惱語、心火
能燒語、心熱惱語、不愛語、不樂語、不善自壞
身亦壞他人語,如是等語皆悉捨離。所有語
言美妙悅耳,所謂潤益語、軟語、妙語、憙聞
語、樂聞語、入心語、順理語、多人愛念語、多
人憙樂語、和悅語、心遍憙語、能生自心他
心歡喜敬信語,常說如是種種美妙語。」又「離
於綺語,常善思語、時語、實語、義語、法語、
順道理語、毘尼語、隨時籌量語、善知心所樂
語。是菩薩乃至戲笑尙不綺語,何況故作綺
語?」解云:具釋此文,如《十地論》第四卷中應知。
又言覆見、忍見者,俱約心、約境。語有八種犯
不犯。言四犯者,一、實有報言無,二、實無報言
有,此二心境俱違。三、實有謂無報言有,四、實
無謂有報言無,此二違心不違境,俱約違自
見心,故云覆見等也。反此四種,則爲
非犯四中,前二如想亦如事,後二如想不如
事,竝可知。又《金剛般若功德論》四語中云云
檢耳。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擧過正制
中有三:一、能作犯,謂自作、敎人俱重。言方便
者,謂假託異事令他別解,謂如上云我今日
不入世定等。二、「妄語因」下明所用妄法,自作
爲因、敎他爲緣,方便名法、事成爲業。又釋:一、
內起誑心,二、外爲所規,三、巧說妄法,四、常作
爲業。此四各別
「乃至」下所成妄語,於中有三業。初語業中,但
六識於六境各有成妄語,今但論眼見,略餘,
云「乃至」。身妄語者,如律中有問:誰得羅漢果
者,起著脫僧伽梨。有非羅漢,應言著脫。雖不
發言,身成妄語。又如《善生經》身作口業者是
也。心妄語者,謂虛誑心,亦如上覆見等。二、「而
菩薩」下
如事如想,故云「正語正見」。無損有益,故復云
「正」也。及勸他人,亦爲此業。三、「而反」下,違制結
犯。謂理宜正語,反起邪見、語、業、
故結重罪。又亦敎他妄語,他謂爲是,是故云
「邪見」。恒作此顛倒行,故云「邪
大小乘同犯,名爲共戒。自下六種,小乘非重,
名不共戒。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初、制意者,又略辨十種:
一、成他惡業故。謂昏醉無惡不造,乃至能作
五逆等罪。《智論》十
行不善法也。二、失他善行故。謂由酒醉放逸,
應生善不生,已生善皆滅。《智論》云:朋黨惡人,
疎遠賢善,無慚無愧,不守六情,縱色放逸,棄
捨善法也。三、損害他故。謂令他現在損依正
報。《智論》云:現世財物空竭。何以故?人飮酒醉,
心無節限,費用無度。無度故,衆病之門,鬪諍
之本,裸露無恥,醜名惡聲,人所不敬,伏慝之
事,盡向人說,身力轉少,身色亦壞也。四、失禮
儀故。《智論》云:不敬佛法僧,不敬父母及諸尊
長。何以故?醉悶恍惚,無所別故。五、破淨戒故。
謂由睧醉,一切戒品皆悉不護。《智論》云:能作
破戒人故。六、失定慧故。謂酒醉亂心,昏正明
慧。《智論》云:覆沒智慧故。七、開過患門故。謂由
昏醉,引一切諸煩惱業。《智論》云:不應嗔而嗔
故。八、種癡狂因故。謂現在酒癡,令多生狂愚。
《智論》云:種狂癡因緣也。九、障聖道故。謂於諸
道行,皆不能修故。《智論》云:遠離涅槃故。又如
伏龍比丘,醉伏吐地蝦蟇,口邊食吐。佛言:此
人能伏毒龍,今乃不能伏蝦蟇也。十、墮惡道
故。《智論》云:身壞命終,墮惡道泥梨中,若得爲
人,常當狂
不自飮。又《智論》引頌云:「酒失智覺相,身色渴
而惡,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失念增嗔心,
失歡毀宗族,如是雖名飮,實爲飮死毒。不
應嗔而嗔,不應笑而笑,不應哭而哭,不應打
而打,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奪諸善功德,
知愧者不飮。」
第二、釋名者。令人昏醉名酒,
貨授與人曰酤,防止此
名。《智論》云:酒者,「能令人心動放逸,是名爲酒。
一切不應飮,是名不飮酒。」解云:彼論就五戒,
故但防飮。
第三、次第者,前四同聲聞四重,
此戒非彼,故在第五。又五戒中此當第五不
飮酒戒,但以飮唯損己一身,過未深故屬下
輕垢,酤損多人故今制重。又爲菩薩二利之
中利他爲最,但乖益生已爲非理,況乃成損
故非所宜,是故未論自飮先制授他。
第四、
具緣成犯者,別緣有六緣:一、是酒,二、酒想,三、
酤意,四、受得直,五、授與酒,六、前人領入手,便
犯。
第五、闕緣者。闕初緣,畢竟不知得重方
便罪,以酢等於他非昏亂故,若後知生喜輕
生悔重,又若兼疑重方便。闕第二緣有三:一、
本迷總不犯,後知生喜重方便,生悔亦不犯;
二、轉想輕方便,以有前心故,後知生悔輕;三、
疑亦重方便,後知生喜亦重方便,以闕少許
心以成重故,不喜生
一輕垢罪,如下文過與他五百生
四緣有二義:一、得重方便,以不得直不成酤
故;二、正犯大重,以施人酒罪過取直故。闕第
五緣得重方便,以他強奪不成酤故。闕第六
緣亦重方便,以前人不飮不成酤故。
第六、
輕重者,略就五位以明輕重:一、約事;二、約境;
三、約損;四、約心;五、約合辨。初中有四:一、酒有
醲醨;二、酤有多少也;三、時有長短;四、期限有
無。皆有輕重,准可知。二、約境者,有七種:一、酤
與非人;二、畜生;三、無戒人;四、五八戒人;五、出
家未受具戒人;六、具戒人;七、具菩薩戒人。皆
前輕後重。又此中復有具前四位,輕重可知。
三、約損者,有二:先約乖善,有四種:一、令他飮
酒防修仁禮;二、廢修世善;三、失二乘善;四、乖
修菩薩道。皆前輕後重,可知。次明起惡,亦有
四種:一、令他飮酒起諸煩惱;二、造十惡業;三、
犯四重等;四、作五逆等。皆前輕後重,可知。四、
約心者,有三種:一、約三性心;二、約三時心;三、
約三毒心。初善心犯者,謂爲和諍等,又愍其
疲乏及寒等苦,授酒應輕。二、無記心犯者,謂
心弱境強應次。三、惡心犯者,謂作損害意爲
重。二、約三時者,謂前三性心,於初中後三時等,
有輕重可知。三、約三毒者,有三單、三雙、一合,
謂貪輕,嗔次,癡重。初貪有二:一、若貪不自濟,
恐命不存,暫作應輕;二、資緣不闕,貪利無厭,
故宜亦重。二、嗔亦二:一、以有嫌恨,授與令昏
癡,稱順本心;二、起上品嗔,令造惡妨善,以快
本心,應前輕後重。三、癡亦二:一、自謂非重,念
言此旣水米所作,但令情不昏醉,理應無罪,
是以常作不休;二、見有勝德,謂將爲得色得
力,能益衆生,縱令飮,有得無失,執此惡見,自
作敎人,理應最重。二、三雙者,貪瞋輕,貪癡
次,嗔癡重。一合最重。此上總有三三,輕重可
第七、
犯得報者,謂如經中有三:初酒河地獄,是釀
酒家罪;二酒池地獄,是酤酒家罪;三灌口地
獄,是飮酒人罪。又十輪經第四校量此罪。頌
曰:十壓油輪罪,等彼一婬坊,置彼十婬坊,等
一酒坊罪。置十酒坊罪,等彼一屠坊,置彼十
屠坊,罪等王等一。
第八、對治行者,菩薩思
惟:我應以明慧正行授與衆生,何容反與昏
狂之飮,令作大罪?甚爲不可。略明十事應與
衆生:一、我應授與世智,令識尊卑禮,或修孝
義等行。二、應令深信三寶,修敬養等行。三、應
令明識善惡業果,避罪修福。四、應令知出世
善業,修出離行。五、應令知二乘所有行果。六、
應令知大乘行果殊勝之相。七、應令知菩薩
地位分齊,謂十發趣等。八、令知菩薩所應行
行,謂應作、不應作等。九、令知佛果神力解脫
不思議處,令知生欣欲等。十、令知法界法門
眞俗平等無礙法。
第九、通局者。初通,謂救
衆生命難等時,爲藥應開故,如殺盜等,又如
一念等,皆有犯義,故皆閉也。
第十、釋文中,三
分同前。初中先、擧過,二、正制,三、釋意。初中
二:先擧犯位,謂自作、敎他俱成犯故。二、辨
犯法,亦四種,亦四釋:一、約位,謂自作爲因,敎
他爲緣,巧說其法同作爲業。二、約能,謂置麴
米等爲因,畜槽具等爲緣,合和爲法,常酤爲
業。三、約所爲,謂賣前因緣與他爲因,自須往
酤與他爲緣,示他方法爲法,令他作成爲業。
四、約具,謂規利及酒爲因,他求爲緣,價直及
斟量爲法,授受成業。二、「一切酒」下正制,依《智
論》十
木等酒。若乾若濕、若淸若濁不得酤,乃至一
毛頭等,故云「一切酒不得酤」。三、「是酒」下明釋
意,謂以酒是諸過患本,能作一切重惡,能犯
一切禁戒,無不由酒起,故云「起罪」。緣謂三十
六失,如《智論》十三說。二、「而菩薩」下明所應行
中,「應生衆生明達慧」者,謂諸菩薩法爾皆應
令諸衆生明知俗諦因果差別,則通達眞諦
平等一味,勝慧成行斷惑得果,何容反授昏
狂之藥令重顛倒?違理之甚,故結重。文可知。
初、制意者,略有三意:一、爲壞信心故,菩薩理
宜弘護三寶,過惡揚善以生物信,何容說過
廢黷信心乖利他行?故須深制也。二、招重釁
故,故謂初心菩薩豈免微失,理應讚其實德
成自正行,而反以惡心苟求其短,言陳彼過
自負重愆,故須制也。三、背恩德故,謂由三寶
恩及戒法防身,加成勝德當獲大果,理宜粉
骨碎身護持遺寄,而今反以惡言說其罪,背
恩之甚,故須制也。
第二、釋名者,說在家、出
家菩薩僧尼罪過戒。然位居不足,誰免其失?
故云「罪過」。非理唱陳,故云「說」。防此業非,故云
「戒」。此則語從所說爲名,戒約所防受稱,皆依
主釋。又說三寶長短,如經云云。
第三、次第
者,於此十戒中,初四同聲聞四重,後四同瑜
伽菩薩四重,中間更加酤酒說過。酤酒麁顯
故先辨,說過細隱故後論。
第四、具緣成犯
者,有七緣:一、是正境,如文四位。問:此中何故
制說小乘僧尼過耶?答:俱是佛法相住持故,
是自內衆故。問:何故不制說佛及法過?答:以
彼無過故。若無失而說,則是謗故,屬第十戒
修行之者。劣位有失,易嫌說,故制也。二、作彼
想。三、作說過意。四、對外人。五、作外人想。六、言
彰了。七、前人領解。故成犯也。
第五、闕緣者。
若闕初緣有五:一、自四境相差皆重;二、非境
差,說已畢竟不知是非境,約心重方便;三、後
知非境不喜應得中方便,喜自不犯應輕;四、
帶疑不知重方便;五、後知輕方便。闕第二緣
者,亦想、疑二別。初中,本迷後不知及後知生
怖,俱不
非無失故;二、後知生快,得重方便;三、轉想後
不知及知已怖,俱
便。二、疑中,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知已快
得重,雖闕小心而過重故。闕第三緣,不作說
過意言錯無犯,或正說法言次而論,或敎誡
門人皆不犯。闕第四緣,自衆來差畢竟不知,
約心應重,後知喜不喜准得輕重二方便,疑
亦同前可知。闕第五緣,想、疑等准前可知。闕
第六緣,疾疾語等言不彰了得重方便。闕第
七緣,無人領解亦重方便可知。
第六、輕重
者,略約六位:一、約所說境,二、約所對人,三、約
言辭,四、約心念,五、合辨,六、約自他。初中有
六:一、見地上菩薩爲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
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說自和
上、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
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
次輕,應知。二、約所對人者,有五:一、對國王、大
臣說其過,令彼捨信,破壞三寶;二、對外道惡
人伺求過者,說其罪過,增彼邪見,誹謗佛法;
三、信心白衣說過,壞其信心。上三位,初重,次
中,後下。四、雖對自衆而快意說,得方便罪。五、
爲衆中擧罪呵責,及說向彼師,令彼敎誨等,此
不犯也。三、約言辭者,有二:一、以極鄙惡言磣
切而說,二、以汎言而說。重輕可知。若作書與
人等,亦同犯。四、約心者,有三:初、約惡心者,有
三:初、約單:一、以癡心,謂說爲德,不懼破戒等;
二、瞋心,酬彼怨,說已暢情等;三、爲貪利養,爲
名聞故,說他罪過,令名利向己等。二、約三雙、
三單、一合,竝准前,此上輕重可知。二、約無記
心,率爾輕心,
爲調伏故等,要具五德
犯。五、約合辨
人,說上初境爲最重,餘次相合及非合,皆有
輕重應知。六、約自他者,自己一說,過患猶輕,
敎他勸人,處處傳說,亦爲重也。
第七、犯得報
者,說菩薩及僧尼罪過,業道極重。如經中入
拔舌地獄,耕其舌等云云。又如《不思議光菩
薩經》中,饒財菩薩說賢天菩薩過故,九十一
劫常墮淫女腹中生,生已棄之,爲狐狼所食。
一言之失,苦惱如是,足爲龜鏡。
第八、修治
行者,諸菩薩常應讚歎一切衆生所有功德,
況於菩薩及內諸僧尼。是故常應歡喜讚嘆
三寶功德已,見衆生少善,卽便讚說。《諸法無
行經》云:「若見破戒人,不說其過惡,應當念彼
人,不久亦得道。」《涅槃經》云:爲彼衆生全無善
可讚,當念佛性之善而讚嘆之,勿說其過以
自汚心
第九、通局者,若慈心擧罪呵
擯等,若因說彼惡行調伏等,若便王等力而
方調伏
等,悉皆成犯。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擧
過正制中二:先自他二位說四位持戒人,謂
初二持菩薩戒,後二持聲聞戒。以俱是自佛
法內衆,爲人天福田,故不合說過。經云:「占匐
華雖萎,猶勝諸餘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
道。」又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是故彼
犯猶不可輕。如牛雖死,牛黃益人。破戒比
丘猶能生於人天十種功德,如《十輪經》說。又
《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從
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
故見有少
用說法四門,釋同前。一、約能說者:一、三毒染
心,爲說過因;二、罪爲所求等,爲說過緣;三、方
便
爲業。二、約所說者:一、不正說其過,
罪過因,令此前人知彼有過,爲罪過因也;二、
亦不正說過,而說彼造過之所爲,亦令前怨
領知過狀,故爲說過罪緣;三、說其違犯淨戒
之法,不說其彼過,彼已知故;四、說其處犯罪
過之業。三、合釋者:一、謂內有說心;二、外遇惡
緣境;三、曾見過法;四、陳說成業。四、自他分,可
知。二、辨應行中,先簡非,謂外道惡人通說佛
法內人非住正法,非修律儀行。又二乘人不
信大乘,故亦說行大乘人言非法律。又此約
菩薩,前約僧尼,如有威儀比丘等云云。二、
敎正,謂菩薩聞此,則應起悲心,不得起嗔嫌
等心,
爲作業,故云常生等也。三、違理結犯中,聞他
說過,忍不敎勸,已爲非理,況復聞已,自更助
說?佛法中過,違害至深,是故結示重罪。
初、制意者,略由四意:一、乖正行故。菩薩理宜
密行內蘊,讚揚他德,攬曲向已,推直與人,何
容反揚自德,非理毀他?失行之甚,故須制也。
二、成大損故。謂自讚乃耗減善根,毀他便招
罪業。三、自讚壞他信心,毀他便不受化。四、誤
累衆生故。謂他人倣習,失善成惡,損物之甚,
故宜制也。
第二、釋名者,謂無德自揚爲讚,
越過辱他爲毀。又顯揚己德爲自讚,恥辱有
德名毀他。防治此失,故稱爲戒。
第三、次第
者,前戒依過而說所患猶輕,今乃越過加毀
爲失尤重,是故次後說也。亦是菩薩四波羅
夷之中,此居初故先辨也。
第四、具緣成犯者,
具六緣:一、正境,謂自他;二、起彼想;三、作讚毀
意;四、爲名利等;五、正加毀讚;六、前人領讚受
毀,便犯。
第五、闕緣義者,闕初緣有五:一、單
自讚亦重,如《善戒經》說,彼云:「菩薩若爲貪利
養故自讚身,得犯菩薩戒住地,是名菩薩第五
重法。」《樓戒經》亦同此說。二、單毀他亦重,如此
文云:他受毀者犯重故。三、毀張人,王人及餘
趣來替等皆重,以俱正境故。四、非情替,後不
知重方便,後知中方便。五、自讚戒德錯讚定
等亦重,以俱是正境故。闕第二緣有二:一、起
餘趣想及疑毀俱重。二、起非情想輕方便,疑
中方便。又本迷、轉想可知,於戒作定想讚等
俱重。闕第三緣有二:一、雖不作毀他意,然不
護他過令他生惱重方便。二、擧罪呵嘖等,以
慈心故不作毀意故不犯。或呵嘖門徒等,亦
爲生他信心故自讚,若他生譏得方便,若生
信則不犯。闕第四緣有三:一、單名單利俱重
等,恭敬門徒等理亦應重。二、依慢心以無爲
得重方便。三、爲益衆生理應不犯,仍須思量
善巧,不得云我但作益生意無罪救,自謂不
犯。然名聞微細難識,自賊壞行莫先於此,幸
深自誡以存內德。闕第五緣,言不明了等重
方便。闕第六緣有二:一、前人志強拒逆不受
其毀,二、雖自讚德無人信受,故皆得重方便。
第六、輕重者,於中有六:一、約境,二、約言,三、
約對,四、約損,五、約心,六、約行。初中有二:先
明所毀之境,通有四:
衆。別有七:一、聖人,二、賢人,三、已師,四、傳法住
持人,五、凡諸有德人,六、無德人,七、非人畜生
等。如次重輕可知。二、自讚境有三:一、實自破
戒無德無慚無愧,二、雖不破戒然無餘道行,
三、有戒有行。此三如次前重後輕。二、約言中
亦二:先毀他中五:一、毀德言過,二、有德言無,
三、多德言少,四、無罪言有,五、少罪言多。巧令
他信,輕重可知。以上通別二境入此五中,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二、自讚中三:一、自言得聖,
二、言具三學,三、言具戒等一學。重輕可知。此
三歷於前三境,若言得聖,三俱是大賊,出《佛藏
經》。若言具三學,二位是賊,以第三非虛故。若
言具戒等,一位是賊,以後二非妄故。但初破
戒者而自言戒淨者,此望前二猶非極重,然
聖敎中名爲大賊,況前二位甚爲可畏。故《善
見論》中有五種大賊:一者犯七聚自言淸淨,
乃至五者從他聞法言自解也。然此自讚與毀
他各有單輕、雙重,就雙中有俱重、非俱輕,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三、約所對
對衆人、三對大衆,於此三處皆有現前毀不
現前毀,各有輕重。四、不對餘人,於此四處各
有自讚毀他之輕重,復攝取分前二門通辨
之,復有輕重可知。四、約損者有四:一、由毀傳
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十輪經》中
廣說可知。二、毀一衆,令他壞信,以增異見。三、
毀一德,非傳法人,但令他生苦惱。皆前重後
輕,可知。四、自讚,令他倣習,亦人有多少,爲損
有輕重。又有消自善根,以成重罪,可知。五、約
心者,有四:一、若爲令他起信心故,讚自毀他,
是福非犯。二、若由放逸、無記心犯,是犯非染
汚。三、若於他人有愛、恚犯,是染汚非重。四、爲
貪名聞、利養、恭敬,是重非輕。此第四中,有三
品:一、若由煩惱現行,非極猛利,或發慚愧,是
爲
猶有中品。三、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爲功德,
是名上品,最重也。又此門中,貪、癡心犯爲重,
餘心或輕,及無犯等。餘義准前,應知。六、約行
者,佛法內人,多約四位起行,謂三學及雜行。
初、約戒學者,有二類:一、矯異,謂雖不破戒,性
非質直,依邪思計,現異威儀,眩耀世間,以求
名利,本無淨心,以求出離。然普抑餘人,無異
威儀者,悉爲無德,此是沙門賊,亦是威儀賊
也。如《迦葉經》、《寶積經》等說。二、約淺識者,謂性
非深智,恃己戒行,將爲出離,陵他乘急戒緩
之衆,聞諸法空,便生恐怖,此是佛法怨賊也。
出《佛藏經》。二、約定學者,亦二類:一、約貪誑者,
謂性樂名利,久在山中,心少澄靜,現得定相,
眩耀世人,招大名聞,普抑餘人,無此相者,悉
以爲非,此是阿蘭若賊也。出《花手經》。又經云
「納衣在空閑,自稱阿蘭若」等。二、約邪慢者,謂
性非多聞,依山習定,鬼神加令心念,定有見
他不善覺知,卽
蔑餘人,悉以爲非,傷害佛法,此是魔儻大賊
也。《起信論》及《花手經》說。三、約慧學者,亦有二
類:一、約淺者,謂性少聰明,誦學無次第,爲名
利衝心,急預講說,己見臆斷,非毀古今,唯求
名利,元無出意,恃自無行,亦輕侮戒定,此是
賣佛法賊,當招大苦,出《花嚴經》中魔業中也。
二、約深者,謂性少明辨,雖於二乘三藏文義
少通,然猶未得佛意,旣當傳法唯讚名利以
勸後學,非毀古今
陵人,但誦持法藥而不滅病,已負染愆,況更
法中起病甚不可救,奇哉!水中出火以何滅
之?此是害佛法之賊,出《佛藏》、《十輪經》。四、約雜
行者,亦有二類:一、約福行者,謂性非質直,苟
姦計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嚫,意在以
少呼多用此活命,旣遂其所求,卽恃此起慢
陵蔑餘人,無利養者悉以苟非,利養旣爾名
聞亦然,此是賣佛法賊,出《迦葉經》。二、約餘行
者,謂性非慧悟,隨學一法卽便封著,眩此所
學以招名利,撥餘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
蠹害佛法賊也。此上略擧四位,理實通一切
行皆有誑僞,竝應准簡勸諸後學,勿令自心
墜中,卽其《寶積》、《寶梁》、《迦葉》、《佛藏》等經,請讀在
心府養菩提心,方可爲要耳。
第七、得報者,
有三:初、通論者,《護國菩薩經》云:「菩薩有四種
墜落之法:一者不恭敬他,二者背恩諂曲,三
者多求利養名聞,四者詐善揚德。是爲四種
墜落之法。」二、別約毀他者,如《謗佛經》中有十
人毀謗一辯積法師,遂令當處佛法少分陵
遲。此十人後墮地獄,經無量劫,受拔舌等苦,
後多生無目。末後逢釋迦佛出家,多時苦行,
竟無所得,後便還落,乃至廣說。三、別約自讚,
如扇提羅等五人,四人在林間坐,一人於聚
落唱云:林中有羅漢,
備受衆苦。出已,爲人與本施主作擔輿、持穢
器人等,乃至廣如律文。
第八、修治行者,此有
三義:一、菩薩常自顯己過,令他聞知,不作一
念覆藏之心,恐增長故,慮難滅故。於己功德
常不顯說,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損故,慮
不增故。二、菩薩常應於他有情不見其惡,唯
見其善,是故忍惡於己,推善與人,心恒淸淨,
此爲常行。問:若自無惡而
豈非諂曲而妄語耶?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
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他無餘善,
猶有佛性,卽是眞善。若意至此而
非直無諂,亦無妄語,而乃具發無量善根,令
戒淸淨,故爲持也。三、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
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論云:利養如
霜雹,損功德苗故。又如毛繩,爲損甚故,如法
得之,尙須遠避。經云: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
外。況由讚毀非理得耶?是故菩薩理不應爲。
《護國菩薩經》云:「有四種法應當
薩
離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爲四法應當
捨。」如是准也。
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後局。
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讚,亦三:一、讚自所行之
法令他修學,二、爲令衆生未信者生信,三、已
信者增長。若實有此益不雜貪慢,自讚無犯、
不讚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毀他,亦三:一、毀邪
道令歸正見,二、毀執見令離著,三、毀惡行令
捨離。若不雜瞋慢應時有益,毀他不犯、不毀
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爲益衆生,二、求出世
間眞實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
之。二、局者,於上三位或總或別,以纏相應心
起念欲犯,雖未至重是則爲犯,以是所害法
故深須防護也。餘義可知。
第十、釋文者,就
第一擧過正制中二:先擧過亦二:初、犯位,謂
自作敎他,准前亦應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
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釋,略無自讚,理應具有
四。一、約能者:貪慢等爲因;二、名利等爲緣;三、
巧設軌摸,成自揚陵彼之則爲法;四、常作此
事爲業。二、約所
令自德顯揚他人被毀,故云因也;二、毀他種
族等故云緣,自讚亦爾;三、毀他所依法等故
云法;四、毀他所依業等故云業,自讚亦爾。三、
合辨者,一、內因,二、外境,三、加毀,四、成業,自
讚亦爾。上來擧過竟。准上此中合有第二正
制文,應云「一切不應自讚毀他」,又略不具也。
第三、「而菩薩」下明所應行,亦是釋上立制所
由,謂佛故制不自讚毀他,以諸菩薩法合代
他受於加毀,若不代受已乖菩薩行,況更自
加毀,違害定誠深,故結重科,文意如此。於中
非理陵欺名加毀,令其恥
衆生發菩提心,決令衆生捨惡使盡,是故衆
生惡事是菩薩所有,以攝是已任故,已爲衆
生修善根故,是故己善根並他有,故須與他
也。第四、「若自揚」下非理違犯,並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