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ailable for non-commercial use when distributed with this header intact.
Text as provided by Mr. Hsiao Chen-Kuo, Text as provided by Anonymous from USA
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原書標點
欝多羅僧七條
安陀會五條
比見樂學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旣昧律
儀。多承妄習。然其制度。遍在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見聞。還宗舊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敎。庶令事有準承。指斥非濫。所謂不看他
面。
初制意。鈔云。何名爲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
畜。通諸一化。竝制服用。有違結罪。薩婆多
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無此三
名。爲異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來。竝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賢聖沙門標
修四無量。服三法衣。是則慈悲者之服。十誦
云。以刀截故。知是慚愧人衣。華嚴云。著袈裟
者。捨離三毒。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
裟。賢愚經云。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
脫。章服儀云。括其大歸。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隥也。所以須三者。分別功德論
云。爲三時故。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服
中。智度論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無恥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壇經云。三衣
斷三毒也。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
嗔口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條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闕。則不同止。淸
第一云。但三衣一鉢。不畜餘長。歷觀經論。遍
覽僧史。乃知聖賢踵跡。華竺同風。今則偏競
學宗。強分彼此。且削髮旣無殊態。染衣何苦
分宗。負識高流。一爲詳鑑。況大小乘敎。竝廣
明袈裟功德。願信敎佛子。依而奉行
有二。初通名者。總括經律。或名袈裟
離塵服。或名消瘦服
或名間色服
或名臥具。亦云敷具
僧伽梨。此云雜碎衣
落衣
從用名入衆衣
或下著故
者。卽五條。七條。九條。乃至二十五條等。義
翻多別且提一二。
分二。初明求乞離過。由是法衣。體
須淸淨。西梵高僧。多捨糞掃衣。今欲如法。但
離
不以邪命得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
染。爲利賣法。禮佛。誦經。斷食。諸業所獲贜
賄。皆名邪命。今人囊積盈餘。強從他乞。巧言
諂附。餉遺汚家。凡此等類竝號邪利。次明對
貿離過。若本淨財貿得最善。必有犯長錢寶。
將貿衣財準律。犯捨衣貿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體無染。可以例通。若自貿物。不得與白衣
爭價高下同市道法。遣淨人者。亦無所損。有
云。淨財手觸。卽爲不淨。此非律制。人妄傳
耳
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猶通絹布二
物。若準業疏諸文。絹亦不許。疏云世多用絹
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今五天竺及諸
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又云。以衣爲梵服。
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感
通傳中。天人
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爲慈
悲之服。廣如章服儀明之。義淨寄歸傳。輒責
爲非。蓋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簡
非法。然其衣體。須求厚密。離諸華綺。律云。
若細薄生疎
並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語。貪服此等諸衣。智
論云。如來著麁布僧伽梨。此方南嶽山衆。及
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雜一絲。天台唯
被一衲。南山繒纊不兼。荆溪大布而衣。永嘉
衣不蠶口。豈非慈惻之深。眞可尙也。今時縱
怠。加復無知。反以如來正制之衣。用爲孝服。
且僧無服制。何得妄行。釋氏要覽。輔敎孝論。
相循訛說。愼勿憑之。近見白布爲頭絰者。斯
又可怪。法滅之相。代漸多。有識者。宜爲革
之。則法得少留矣。
律云。上色染衣。不得服。當壞作袈
裟色
如法也一者靑色
色
黑色古晉高。僧多服此衣。今時海黃染絹微。有相涉。北地淺黃。定是非法
體別。須離俗中五方正色
紅紫綠碧。或云磂黃
云。法衣順道。錦色斑綺。耀動心神。靑黃五
綵。眞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末世學
律。特反聖言。冬服綾羅。夏資紗縠。亂朱之
色。不厭鮮華。非法之量。長垂髀膝。況復自樂
色衣妄稱王制。雖云飾過。深成謗法。祖師所
謂何慮無惡道分悲夫
有二。初準通文。不定尺寸。律云。度
身而衣。取足而已。五分肘量不定。佛令隨身
分量。不必依肘。今時衣長。一丈二三。言取通
文者。無乃太通乎。又言此是度身者。其身甚
小。而衣甚長無乃度之。不細乎。然度身之法
人多不曉。業疏云。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
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次明局
量。鈔引通文已續云。雖爾亦須楷準。故十誦
僧祇。各有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
五肘。廣三肘
長六肘廣三肘半
令依此。亦不至丈二思之
廣四尺五
安陀會。長四肘。廣二肘
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亦然
引佛言示量。下引祖敎顯非。章服儀云。減量
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有成犯之法。文
云。四肘二肘。不爲非法。與佛等量。便結正
篇。卽其證也。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
儉狹。未見其人。又云。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
俱抑貪競之情也
身倍人。佛長丈六。人則八尺。佛衣長。姬周尺
丈八廣丈二。常人九尺六尺也
二丈一尺六寸。蓋未讀此文故也
量。足覆形軀。今時劫減。人身至大。不過六
尺。而衣長丈二。往往過之。及論廣量。不至五
尺前垂拕膝。步步吉羅。可謂顛之倒。之於斯
見矣。故業疏云。前垂一角。爲象鼻相。人不思
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
可是聖法耶。聞義卽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
下衣五條一長一短。中衣七
條兩長一短。大衣三品。下品有三。九條十一
條十三條。並兩長一短。中品三者。十五十七
十九條並三長一短。上品三者。二十一二十
三二十五條。並四長一短。鈔云。準此爲大準
隨力辨之
二十五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所以唯
隻非雙者。沙門仁育同世陽化。故非偶數。所
以長短者。如世稻畦隨水處高下別也。又爲
利諸有。表聖增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也。今
時禪門多著九條。或三長四長隨意而作。此
非法也。疏云。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隨步越儀。
一一結罪。矧又色帶長垂。花排細
衲。損業廢功。眞誠學
所用心。何暇專功於此。次明條葉之相。僧祇
律中。廣應四指
作澆風扇也。章服儀云。此見條葉。不附正儀。
三寸四寸任情開闊。浸以成俗。彌開華蕩之
源等。又刺綴條葉。須開下邊。章服儀云。裁縫
見葉表其割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鈔云。刺
一邊開一邊。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世中
相傳。號曰明孔。又言明相
等。俱是訛謬。
律云。不得細薄。大衣新者二重。餘
二衣並一重。十誦中大衣故者四重。餘二衣
並二重薩婆多中。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
次明重法。然重複之相。諸出不同。若準多論
重縫三衣。有緣摘分持行。據此但是。全衣合
綴。祖師所著。亦不殊此。至感通傳天人方示
別製。人多疑之今爲具引。彼云大衣重作。師
比行之。然於葉下。乃三重也。豈得然耶。卽問
其所作。便執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稻田
之塍疆也。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
許。此則條內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
則通以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旣非本制。
非無著著之失
此方敎文不決之事。如諸經律。座具著肩。唯此傳文。令安左臂。又如後引增座具法。今皆準用。何獨疑此。況非
割多重二難。理自顯然
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
持。服用得罪。
三衣並須割截。財少難辨。則聽
揲葉。五條一種。復開襵葉。四分中。大衣五日
不成。尼提僧吉
不得直縫。前去緣四指施
施紐。今時垂臂。前八後四。俱顛倒也。又安鈎
也。三千威儀云。四角安揲。四分云挽令角正
等。世云四天王者亦非也。四分。肩上須揲障
垢膩處。次明正從者。大衣九品本須割截。衣
財不足。則開揲葉。二九則成十八種。衣猶不
足者。聽七條爲從衣。如是次第。開至縵衣。
十八種
有二
有三
十二品。縵通三用。然本是沙彌衣。律制沙彌。
著二縵衣。一當七條入衆。一當五條作務
未正。故但云當當。字去呼
乖本制。師長有識請依聖敎。及至受戒。多無
衣鉢。律令師辨。誰復依行。但至臨時。從人借
受瓦盆油鉢陳朽大衣。沙彌不識是非。闍梨
何曾檢校。律云。若無若借。不名受具。豈得惜
少許資財。令一生無戒。虛食信施。沈流萬劫。
實可悲痛。雖往者不可諫。而來者猶可追。
初加法者。必從次第。先加五條。
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
則云。此欝多羅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
持。大衣則云。此僧伽梨。二十五條衣受。四長
一短。割截衣持。餘詞同上。次明捨法
德一心念我某甲。此安陀會是我三衣數。先
受持。今捨
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著大衣不得摙木
石土草。掃地等種種作務。不應爲之。決正二
部律論。著大衣入村。見師僧上座別人。不得
禮
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
云。當如塔想。祖師云。諸部竝制隨身。今時但
護宿者。不應敎矣
云。若人。衣。異處越宿。得捨墮罪。此衣須捨
懺
界論。界有多別。大略分二。一者作法攝衣界
界。本宗他部。總有十五種。僧伽藍界一
棚。四面周匝。雖結界處。望不結攝衣。亦號自然衣界
上。準舍界中。更有六種別相
家。齊聚落外雞飛及處。已外名異界。二同界者。謂多聚相涉。多論。四聚中間車梯四向相及。衣在四聚不失。僧
祇臥四聚中。頭足兩手。各在一界。衣在頭底。天明頭離犯捨。手脚相及不犯。多論安衣二界中。身臥二界上不
失。各有身分故
異業。名別界卽下族界也
二處及。作食便利等衆處皆失
屋中。庭衆處竝失
等皆失
二十五肘。了論。衣在下身在上者失。反此不失
一獨樹
六百步
等。僧祇四面各取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謂從人身已去。非架外也
在上失衣。若衣在上身在下不失。有落義故
界五
有住處。不通來往。則有別界。反此通護
取二十五肘。若準四分庫藏。則取四周內地。兩相隨用
衆物
樹中間。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洲界十三
五肘。計四丈五尺。若衣在船上入水卽失。若衣在岸上。兩脚入水卽失。一脚不失
然
方乃會衣
量外。例加一十三步。計七丈八尺
擲石落處。古德評之約一十三步爲準
界
礙
情礙
礙
鈔。有三斷。一者律中。奪失燒漂壞五想
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
緣。但失
後雖難緣。失法犯罪。三者若恒懷領受。諸難
忽生往會不及。亦不失法。亦無有罪
可倚濫
緣。失衣以否。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例同
長衣開之
著三衣。三千威儀。著時不得向佛塔上座三
師。亦莫背不得口銜。及兩手奮。鼻柰耶。應挑
著肩上。不得垂臂肘。此是前制。感通傳。天人
所吿。凡經四制。初度五人已來。竝制袈裟左
臂。座具在袈裟下。次爲年少美貌。入城乞食。
多爲女愛。遂制衣角在左肩。以坐具鎮之。復
次因比丘。爲外道難云。豈得以所座之布。而
居法衣之上。從此還制。令著左臂座具在下。
最後因比丘著衣不齊整。外道譏云。如婬女
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
左臂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則宜
從後制。不然搭於肩上。若垂肘臂。定是非法。
以衆學中制罪故也。四明補浣。十誦衣服。常
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人訶。善見。大衣。七
條。廣邊八指。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受。五條
廣邊四指。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如
小指甲許失受。補竟受持。多論但使緣斷則
失受。善見袈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之。若
浣若增色。若脫色上色。皆不失受等云云。
初明制意。僧祇鉢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
善見云。三乘聖人。皆執瓦鉢。乞食資生四海
爲家。故名比丘。古德云。鉢盂無底。非廊廟之
器二釋名者。梵云鉢多羅。此名應器。有云。體
色量三。皆應法故。若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
用之名應器。故知鉢是梵言。此方語簡。省下
二字。三明體者。律云。大要有二。泥及鐵也。五
分律中。用木鉢犯偷蘭罪。僧祇云。是外道標
故。又受垢膩。故祖師云。今世中。有夾紵漆油
等鉢。竝是非法。義須毀之。四明色者。四分應
熏作黑色赤色。僧祇熏作孔雀咽色鴿色者
如法。善見鐵鉢五熏土鉢二熏。律中聽作熏
鉢鑪等
受三斗
知
用故
都不用鉢食犯墮
宿。不失受
以
初制意四分中。爲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二
釋名。梵云尼師壇。此云隨座衣。亦云座具。如
此方隥褥之類。愚者迷名云因尼師故制。又
不識中間貼故。呼爲壇子。因合召爲尼師壇
者。取笑於時不學故也。三定量四分。長佛二
搩手
搩手半
身大尼師壇小。對佛說之便聽更增廣長各
半搩手
也。還從本制。限外別增
爲言。衣服座具。皆樂廣大。食飮受用並樂華
厚
止加半搩。今時卑陋。豈是初量不容耶。苟曰
不然。請以誠證。鈔云。如法作者。準初量已。
截斷施緣。若座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頭
一邊接裨之。此是定敎正文
前敎非也
人吿祖師云。縱使四周具貼。不違半搩之文。
但翻譯語略云各半搩耳。十字而論卽是四
周之義。坐具四貼由此始矣。四製造法。色同
袈裟。十誦。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得單作。
鼻奈耶云。應安緣。五分須揲四角。四分作新
者。須以故
揲入手犯捨墮罪。若得已成新者。並財體一經身用。則不須揲
增量。此跋闍妄法。五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
十誦離宿。吉羅亦不失法。行用大同鉢耳。
於左肩。以襯袈裟。又制覆肩。掩於右膊。用遮
形醜。是故尼衆必持五衣。大僧亦有畜用。但
是聽衣耳。二釋名者。梵語僧祇支。此云上狹
下廣衣
語。末詳梵言。三明衣相。僧祇二衣竝長四肘
廣二肘。故知亦同袈裟畟方。但無條葉耳。四
明著用世多紛諍。今爲明之。此方往古。並服
祇支。至後魏時。始加右袖。兩邊縫合。謂之偏
衫。截領開裾。猶存本相。故知偏衫左肩。卽本
祇支。右邊卽覆肩也。今人迷此。又於偏衫之
上。復加覆肩。謂學律者。必須服著。但西土人
多袒膊。恐生譏過。故須掩之。此方襖褶重重。
仍加偏袖。又覆何爲。縱說多途終成無據
生善者。是僧應著。何獨律宗餘宗不著。豈不生善。況輕紗紫染體色俱非。佛判俗服。全乖道相何善之有。或云。
分宗途者。佛敎但以三學分宗。而謂形服異者。未之聞矣
曾未霑身。覆肩祖師累斥。堅持不捨。良以弊
風一扇。歷代共迷。復由於敎無知。遂使聞義
不徙。更引明證。請試詳之。章服儀云。元制所
興。木唯尼衆。今僧服者。僣通下位。又住法圖
贊云。阿難報力休壯。圓滿具足。士女咸興愛
著。乃至目悅淨色。心醉神昏。繫子頸而沈殺
者。由此曲制。令著覆肩之衣。今則僥倖。而妄
服者濫矣
重覆非法何疑。廣如別辨
初制意鈔云。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
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尙飮用蟲水。況諸不
肖焉可言哉。四分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
無者僧伽梨角漉二漉法者。薩婆多云。欲作
住處。先看水中有蟲否。有者作餘井。猶有者
捨去。凡用水法。應淸淨者。如法漉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令持戒審悉。漉竟著淨器中。向日
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說
非皆是有情依處。律中。且據漉囊所得。肉眼
所見以論持犯耳。三作囊法多論。取上細
一肘作囊
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
瓶。若患細蟲出。安沙於囊中。漉訖還著水中
鈔云。今有不肖之夫。見執漉囊者言。律學唯
在於漉袋。然不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
不畜漉袋。縱畜而不用。雖用而不瀉蟲。雖瀉
而損蟲命。且存殺生一戒。尙不遵奉。餘之威
儀見命。常沒其中
昔孤山嘗著漉囊誌。乃云。懸於草堂。以備法
物之數。如用之則未能也。余謂中庸子。知敎
孰不知敎。來者幸無取焉。
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然濁
世凡庸。鮮能修奉。且憑儀相。用光遺敎。苟內
外都亡。則法滅無日。願諸上德。同志持危。卽
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敎法。能令僧寶不斷。
受佛遺寄。得其人矣。